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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正式启动美国贸易发展署资助在华经济项目有关工作的通知(2001年) 第七条

第七条 :权利行使与义务履行

本框架协议规定的外经贸部和美国贸易发展署权利的行使与义务的履行将分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美利坚合众国适用法的约束。

签署方声明

在此见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及美利坚合众国政府,通过它们适当的授权代表,使得本协议以他们的名字签署,并在以下签署日期送达对方。本框架工作协议以中英两种文字签署,一式两份,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美利坚合众国政府代表:

孙振宇ThelmaAskey

(签字)(签字)

二〇〇一年七月三十一日二〇〇一年七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