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对农村信用社监督管理职责分工的指导意见(2004年) (二十三)

(二十三) 信用社撤销时偿还个人合法债务的资金,首先由省级人民政府组织清收变现拟被撤销信用社的资产;资产变现不足以清偿个人债务部分,由省级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向人民银行申请临时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