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明确对农村信用社监督管理职责分工的指导意见(2004年) 3. 指导信用社省级管理机构做好信用社重组和市场退出的有关组织工作。 (八) 省级人民政府可根据有关要求,制定对信用社管理的具体办法,并明确地级、县级人民政府协助省级人民政府管理信用社的具体职责,抄送银监会当地派出机构备案。 关于明确对农村信用社监督管理职责分工的指导意见(2004年) 省级人民政府不得把对信用社的管理权下放到地级、县级人民政府。地级、县级人民政府不得干预信用社业务经营自主权和信用社人、财、物等具体管理工作。 3. 指导信用社省级管理机构做好信用社重组和市场退出的有关组织工作。 (八) 省级人民政府可根据有关要求,制定对信用社管理的具体办法,并明确地级、县级人民政府协助省级人民政府管理信用社的具体职责,抄送银监会当地派出机构备案。 省级人民政府不得把对信用社的管理权下放到地级、县级人民政府。地级、县级人民政府不得干预信用社业务经营自主权和信用社人、财、物等具体管理工作。 (八) 目录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