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明确对农村信用社监督管理职责分工的指导意见(2004年) 3. 关于明确对农村信用社监督管理职责分工的指导意见(2004年) 3. 3. 指导信用社省级管理机构做好信用社重组和市场退出的有关组织工作。 (七) 在信用社风险防范和清收旧贷、打击逃废债、维护农村信用环境等工作中,应充分发挥信用社所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作用,共同营造信用社发展的良好环境。 (八) 省级人民政府可根据有关要求,制定对信用社管理的具体办法,并明确地级、县级人民政府协助省级人民政府管理信用社的具体职责,抄送银监会当地派出机构备案。 省级人民政府不得把对信用社的管理权下放到地级、县级人民政府。地级、县级人民政府不得干预信用社业务经营自主权和信用社人、财、物等具体管理工作。 三、 信用社省级管理机构的职责 (九) 信用社省级管理机构是指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内信用社实施管理的机构,包括省级联社或其他形式的省级机构(考虑到现行信用社省级管理机构均为省级联社,以下简称“省级联… (十) 省级联社的具体职责包括: 2. 目录 (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