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整顿摩托车行业的通知(2002年) 八、

八、 本通知自2002年3月1日起执行。自执行之日起,对违反本通知的行为将严肃查处,并追究当事人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国 家 经 贸 委 国 家 计 委

公 安 部 财 政 部

外 经 贸 部 人 民 银 行

海 关 总 署 税 务 总 局

工 商 总 局 质 检 总 局

二〇〇二年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