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政法机关依法保障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的意见(2020年) 九、

九、 依法履行检察监督职责。对于企业认为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或应当立案而未立案,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审查并依法处理。对于公安机关违反有关规定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的,依法提出纠正意见。加强涉疫情防控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对影响企业复工复产、损害企业和职工合法权益的违法执行活动,及时建议有关部门立即纠正。加强对涉企业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的监督,对确有错误的裁定或行政决定提出检察建议予以纠正。对疫情防控相关公益诉讼案件,特别是涉口罩、防护服等重要医疗防护物资产品生产经营者的,要准确把握法律监督与保障复工复产并重的原则,积极延伸办案职能作用,企业生产经营因案面临实际困难的,大力协调帮助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