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改革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的通知(2002年) 一、 关于改革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的通知(2002年) 一、 一、 2003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新的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具体内容见《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指引》(附件一)。同时,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和〈机动车辆保险费率规章〉的通知》(保监发〔2000〕16号)、《关于印发〈深圳市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和〈深圳市机动车辆保险费率〉的通知》(保监发〔1999〕32号)中的车险条款费率将不再在全国和深圳市统一执行。 目录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