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2018年) 七、 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2018年) 七、 七、 进一步落实退市工作责任 (二十) 明确强制退市公司相关责任主体的工作要求。强制退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本意见的规定履行有关义务及公开承诺要… (二十一) 认真做好政策配套和监测应对工作。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要按照简政放权、监管转型的要求,积极稳妥推进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和公司并购重组制度改革,营造与退市市场化、法治化… (二十二) 切实加强退市实施工作的统筹和协调。证券交易所要建立健全退市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制定各方联动的工作方案。要进一步加强与地方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积极推动地… (二十三) 证券交易所应当依法履行退市工作职责。证券交易所是实施退市制度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本意见的要求,及时完善上市规则及其配套规则,并严格执行。对于应当退市的公司,必须… 本意见自2014年11月16日起施行。 附件: 上市公司退市情形一览表 附件: (十九) 目录 (二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