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2003年) 三、
三、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在2002年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分别提高130元、105元、20元。新标准见附件3。
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抚恤补助专项经费的管理,保证及时、准确、足额地把抚恤补助款发放到优抚对象手中。
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核拨专款另行下达。
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抚恤补助专项经费的管理,保证及时、准确、足额地把抚恤补助款发放到优抚对象手中。
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核拨专款另行下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