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推进和规范国有企业债权转股权工作的意见(2004年) 三、 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促进债转股新公司健康发展 (二) 关于推进和规范国有企业债权转股权工作的意见(2004年) (二) 三、 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促进债转股新公司健康发展 (二) 原国有出资人与债转股新公司之间应实行机构、人员、业务和财务分开,各自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各项经济往来活动应按照商业原则进行,不得利用关联交易损害新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债转股新公司股东不得截留新公司的收入,不得向新公司收取管理费等。资产公司为债转股新公司提供咨询、顾问、资产及项目评估以及其他服务时应按商业原则办理。 (一) 目录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