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2016年) (二十六)

(二十六)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实施前已担任法律顾问、未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的人员具备下列条件,经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考核合格的,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向其颁发公职律师、公司律师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