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动河长制从“有名”到“有实”的实施意见(2018年) (四)

(四) 清“乱建”。乱建是指违法违规建设涉河项目,在河湖管理范围内修建阻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等问题。清理乱建的基本要求是:各地要对河湖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进行全面排查、分类整治,对1988年《河道管理条例》出台后、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或不按审查同意的位置和界限建设的涉河项目,应认定为违法建设项目,列入整治清单,分类予以拆除、取缔或整改;其中,位于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内的违法建设项目,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清理整治。对涉河违法项目,能立即整改的,要立即整改到位;难以立即整改的,要提出整改方案,明确责任人和整改时间,限期整改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