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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报送偿付能力季度报告的通知(2004年) 为提高偿付能力信息报告的及时性,进一步加强偿付能力监管,防范金融风险,促进保险业快速、健康、协调发展,根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3〕第1号)(以下简称《管理规定》),中国保监会决定调整偿付能力报告的报送频率,在目前报送年度报告的基础上,增报第一、二、三季度的偿付能力报告(以下简称“季报”)。现将报送季报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为提高偿付能力信息报告的及时性,进一步加强偿付能力监管,防范金融风险,促进保险业快速、健康、协调发展,根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3〕第1号)(以下简称《管理规定》),中国保监会决定调整偿付能力报告的报送频率,在目前报送年度报告的基础上,增报第一、二、三季度的偿付能力报告(以下简称“季报”)。现将报送季报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