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投资型财产保险产品预定利率管理问题的通知(2001年) 二、 关于投资型财产保险产品预定利率管理问题的通知(2001年) 二、 二、 在本通知下发前已经销售的预定利率高于前款规定的投资型财产保险产品,应在2001年8月10日之前完成预定利率的调整工作。预定利率调整后的产品经中国保监会重新备案后,方可销售。 一、 目录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