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投资保障型家庭财产保险产品监管问题的通知(2001年) 三、 人员培训 (四) 关于投资保障型家庭财产保险产品监管问题的通知(2001年) (四) 三、 人员培训 (四) 是否有专业人员负责管理投资保障型家庭财产保险业务。 各保监办应认真按照上述要求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可以办理备案手续。对本通知下达前已销售该类产品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保监办可视情况参照以上要求进行跟踪检查。对在销售… (三)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