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投资保障型家庭财产保险产品监管问题的通知(2001年) 三、 关于投资保障型家庭财产保险产品监管问题的通知(2001年) 三、 三、 人员培训 (一) 分支机构负责人是否对投资保障型家庭财产保险产品有较全面的了解。 (二) 是否对投资保障型家庭财产保险产品的销售人员进行了严格的培训与考核。 (三) 是否对投资保障型家庭财产保险产品的兼业代理人员进行了严格的培训。 (四) 是否有专业人员负责管理投资保障型家庭财产保险业务。 各保监办应认真按照上述要求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可以办理备案手续。对本通知下达前已销售该类产品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保监办可视情况参照以上要求进行跟踪检查。对在销售… (三)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