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1993年) 第三十六条 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1993年)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六条 储户的存单(折)分为记名式和不记名式,记名式的存单(折)可挂失,不记名式的不可以挂失。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