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1993年) 第三十三条 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1993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对吸收公款的储蓄机构,由当地中国人民银行责令限期清理。未按期清理的按吸收存款额每天处以万分之五的罚息;储蓄代办点吸收的公款,除按吸收存款额每天处以万分之五的罚息外,还要追回向银行收取的利息或代办费。凡未经批准而开办业务的储蓄机构,一经查出,要责令其限期关闭,其吸收的储蓄存款由当地中国人民银行指定转存就近储蓄机构。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