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1993年) 第二十九条 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1993年)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条例》实施后,不论何时存入的活期储蓄存款,如遇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均以结息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每年六月三十日为结息日,结算利息一次,并入本金起息,元以下的尾数不计利息)。未到结息日清户者,按清户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算至清户前一天止。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