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1993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储蓄机构可以办理代发工资、代收房租、水电费、电话费等服务性业务,代理服务性业务由各储蓄机构主管部门与被代理业务部门自行商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