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1993年) 第十七条 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1993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经省级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储蓄机构可办理外币储蓄业务,个人外币储蓄存款的种类、利率、档次及其利息支付办法,按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的统一规定执行;办理其他外币储蓄业务需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审批。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