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1993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储蓄机构以发展我国的储蓄事业,为储户提供优质服务为宗旨。下列做法属于“使用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
以散发有价馈赠品为条件吸收储蓄存款;
发放各种名目的揽储费;
利用不确切的广告宣传;
利用汇款、贷款或其它业务手段强迫储户存款;
利用各种名目多付利息、奖品或其他费用。
以散发有价馈赠品为条件吸收储蓄存款;
发放各种名目的揽储费;
利用不确切的广告宣传;
利用汇款、贷款或其它业务手段强迫储户存款;
利用各种名目多付利息、奖品或其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