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六)(2015年) 第二百八十四条
第二百八十四条 之一第一款、第二款
(《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
组织考试作弊罪
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三款
(《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五条第三款)
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
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四款
(《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五条第四款)
代替考试罪
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
(《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八条)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
(《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九条)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九条)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第二百九十条第三款
(《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
第二百九十条第四款
(《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一条第三款)
组织、资助非法聚集罪
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
(《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二条)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第三百条第二款
(《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重伤、死亡罪
(取消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罪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