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六)(2015年) 刑法条文

刑法条文

罪 名

第一百二十条之一

(《刑法修正案(九)》第六条)

帮助恐怖活动罪

(取消资助恐怖活动罪罪名)

第一百二十条之二

(《刑法修正案(九)》第七条)

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

第一百二十条之三

(《刑法修正案(九)》第七条)

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

第一百二十条之四

(《刑法修正案(九)》第七条)

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罪

第一百二十条之五

(《刑法修正案(九)》第七条)

强制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罪

第一百二十条之六

(《刑法修正案(九)》第七条)

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

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

(《刑法修正案(九)》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

强制猥亵、侮辱罪

(取消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罪名)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刑法修正案(九)》第十七条)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取消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罪名)

第二百六十条之一

(《刑法修正案(九)》第十九条)

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

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

(《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

(取消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罪名)

第二百八十条之一

(《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三条)

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