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打击粤港澳海上跨境走私犯罪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21年) 四、 关于打击粤港澳海上跨境走私犯罪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21年) 四、 四、 对用于运输走私冻品等货物的船舶、车辆,按照以下原则处置: (一) 对“三无”船舶,无法提供有效证书的船舶、车辆,依法予以没收、收缴或者移交主管机关依法处置; (二) 对走私犯罪分子自有的船舶、车辆或者假挂靠、长期不作登记、虚假登记等实为走私分子所有的船舶、车辆,作为犯罪工具依法没收; (三) 对所有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实施走私冻品等犯罪而出租、出借的船舶、车辆,依法予以没收。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船舶、车辆出租人、出借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实施违法犯罪,但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或者有其他相反证据的除外: (一) 出租人、出借人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将船舶改装为可运载冻品等货物用的船舶,或者进行伪装的; (二) 出租人、出借人默许实际承运人将船舶改装为可运载冻品等货物用船舶,或者进行伪装的; (三) 因出租、出借船舶、车辆用于走私受过行政处罚,又出租、出借给同一走私人或者同一走私团伙使用的; (四) 出租人、出借人拒不提供真实的实际承运人信息,或者提供虚假的实际承运人信息的; (五) 其他可以认定明知或者应当知道的情形。 是否属于“三无”船舶,按照《“三无”船舶联合认定办法》(署缉发〔2021〕88号印发)规定认定。 三、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