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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成立国际红树林中心的协定(作准中文本)(2026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与成员国及国际组织等利益相关方的合作

中心应与所有成员国保持紧密合作,并在本《协定》条款范围内以其认为合适的方式,与其他国际组织及《湿地公约》其他区域动议、学术机构、私营部门、民间社会组织、原住民和地方社区及其他利益相关方紧密合作。

为实现与本《协定》一致的宗旨,经理事会批准,中心可与此类机构及利益相关方缔结合作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