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管理费用和募捐成本的规定(2026年)
发布机关
民政部、财政部、税务总局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管理费用和募捐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慈善组织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组织章程的规定积极开展慈善活动,充分、高效运用慈善财产,并遵循管理费用、募捐成本最必要原则,厉行节约,减少不必要的开支。
第三条
慈善组织应当依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加强对慈善活动相关费用的会计核算。
第四条
慈善组织的慈善活动支出是指慈善组织基于慈善宗旨,在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慈善活动,向受益人捐赠财产或提供无偿服务时发生的下列费用:
第五条
慈善组织的管理费用是指慈善组织为保证本组织正常运转所发生的下列费用:
第六条
慈善组织的募捐成本是指慈善组织基于慈善宗旨,在募集财产时发生的下列费用:
第七条
慈善组织的某些费用如果属于慈善活动、其他业务活动、管理活动、募捐活动等多种活动共同发生,且不能直接归属于某一类活动的,应当将这些费用按照合理的方法在各项活动中进…
第八条
慈善组织中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年度慈善活动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总收入的百分之七十;年度管理费用不得高于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
第九条
慈善组织中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年度慈善活动支出和年度管理费用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第十条
慈善组织中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团体和社会服务机构,年度慈善活动支出和年度管理费用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计算年度慈善活动支出比例时,可以用前三年收入平均数代替上年总收入,用前三年年末净资产平均数代替上年末净资产。
第十二条
在计算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慈善活动支出比例时,慈善组织应当依据发票、收据等凭证,将到达最终受益人的款物作为慈善活动支出。
第十三条
慈善组织的年度管理费用低于20万元人民币的,不受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年度管理费用比例的限制。
第十四条
因下列情形导致年度管理费用难以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应当及时报告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并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
第十五条
慈善组织的年度募捐成本不得高于前三年捐赠收入平均数的百分之三。
第十六条
慈善组织签订捐赠协议对单项捐赠财产的慈善活动支出、管理费用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其年度慈善活动支出和管理费用不得违反本规定的要求。
第十七条
慈善组织年度慈善活动支出、管理费用和募捐成本应当在年度工作报告中进行详细披露,并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十八条
慈善组织慈善活动支出、管理费用和募捐成本违反本规定要求的,由民政部门依据慈善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并通报财政、税务等有关部门。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民政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民发〔2016〕18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