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开展电子游戏经营场所专项治理的意见(2000年) 三、 关于开展电子游戏经营场所专项治理的意见(2000年) 三、 三、 对存在以下情况的电子游戏经营场所,除由文化部门会同公安、信息产业、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分别处罚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吊销其营业执照或予以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无证照或证照不全的; (二) 在中小学校周边200米以内的; (三) 在国家法定节假日以外接纳未成年人进入的; (四) 违反国家消防安全规定的; (五) 将电子游戏经营场所转包他人经营的; (六) 以“电脑屋”、“网吧”、“网络咖啡屋”等各种名义利用电子计算机从事经营性电脑游戏活动的; (七) 设置具有退币、退钢珠、退奖券、荧屏记分和其他中奖方式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机型、机种、电路板的; (八) 电子游戏机内设计、装置的游戏项目中含有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危害国家的统一、主权或者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利益或者社会稳定,破坏民族团结、煽动民族分裂、侵害… (九) 经营者有其他违法经营和严重违规经营行为的。 二、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