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检察官业绩考评工作的若干规定(2020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对于过问或者干预、插手检察办理案件等应当记录和报告的行为,检察官未全面如实记录和报告的,相关案件不得计入考评得分或者加分,并要按规定追究检察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