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开展新会计准则下保险统计制度转换和对接系统切换工作的通知(2006年) 四、 关于开展新会计准则下保险统计制度转换和对接系统切换工作的通知(2006年) 四、 四、 未完成新统计制度转换和对接系统切换的保险公司,在按照新统计制度要求,向保监会信息系统报送数据信息时,应至少报送包含总公司(集团公司、控股公司)、省级分公司两级的统计数据信息。同时,应于每月报送月报(季报)的同时,通过“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其他文件上传”的方式,报送在新、旧会计准则下,本公司统计数据差异的文字说明以及按照新统计制度要求,进行对接系统切换工作的实施进度。 三、 目录 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