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建立风险投资机制的若干意见(1999年) 三、 培育风险投资主体 (十二) 关于建立风险投资机制的若干意见(1999年) (十二) 三、 培育风险投资主体 (十二) 风险投资机构要建立完善的内部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按照允许和鼓励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的原则,可以采取经营管理人员持有股份等形式调动其积极性;通过出资人与经营管理人员间的契约,根据经营绩效约定股份期权的类型、数量、赠与条件、约束条件、执行办法等,同时明确高层管理人员对渎职、重大失误等行为承担的责任。 风险投资公司和风险投资基金的成立和审批,必须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办法和程序进行。 (十一)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