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2021年)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2021年) 第二十条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试点地方人民检察院、国资委、财政部门、工商联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指导意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按照试点工作要求报送备案。 本指导意见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全国工商联会同司法部、生态环境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负… 第十九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