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2021年) 第八条

第八条 试点地方的人民检察院和国资委、财政部门、工商联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指导意见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组建本地区的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并建立联席会议机制。

试点地方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履行下列职责:

建立本地区第三方机制专业人员名录库,并根据各方意见建议和工作实际进行动态管理;

负责本地区第三方组织及其成员的日常选任、培训、考核工作,确保其依法依规履行职责;

对选任组成的第三方组织及其成员开展日常监督和巡回检查;

对第三方组织的成员违反本指导意见的规定,或者实施其他违反社会公德、职业伦理的行为,严重损害第三方组织形象或公信力的,及时向有关主管机关、协会等提出惩戒建议,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向公安司法机关报案或者举报,并将其列入第三方机制专业人员名录库黑名单;

统筹协调本地区第三方机制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