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法律职业人员统一职前培训制度的指导意见(2022年) 7.

7. 培训对象。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初任法官、检察官、仲裁员(法律类),申请律师、公证员执业,应当参加职前培训,培训合格方可准予从事相关法律职业。因地制宜、有序推进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和法律顾问的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下同)的职前培训工作。司法行政机关可根据法律职业用人部门委托,对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和法律顾问的公务员开展职前培训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