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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教职员工准入查询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制度的意见(2020年) 第二章

第二章 内容与方式

第四条 本意见所称的性侵违法犯罪信息,是指符合下列条件的违法犯罪信息,公安部根据本条规定建立性侵违法犯罪人员信息库: 第五条 学校新招录教师、行政人员、勤杂人员、安保人员等在校园内工作的教职员工,在入职前应当进行性侵违法犯罪信息查询。 第六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做好在职教职员工性侵违法犯罪信息的筛查。
第三条 目录 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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