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建立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制度的意见(2004年) 4. 关于建立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制度的意见(2004年) 4. 4. 结果反馈。地(市)级和省级人民政府督导评估结果应及时向被督导评估的县级人民政府反馈,同时抄报其上级有关部门,列入县级人民政府及其主要领导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有关项目立项、专项拨款、表彰奖励和责任追究等方面的重要依据。建立督导评估报告定期公报制度,及时公布督导检查结果,接受群众监督。省级人民政府督导评估报告应同时抄送国家教育督导团。 五、 切实加强对督导评估工作的领导 3. 目录 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