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建立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制度的意见(2004年) 3. 关于建立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制度的意见(2004年) 3. 3. 省级督导评估。省级人民政府及其督导部门每年根据县级自评和地(市)级复查结果,视工作需要开展重点督查。在重点督查的基础上,组织省督学和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分期分批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进行综合性督导评估,系统总结分析其工作状况、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提出有针对性的指导性意见和综合性评价。在县级人民政府每届任期内,省级督导部门至少对其教育工作开展一次综合性督导评估工作。 目录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