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制度的意见(2004年) 2.

2. 地(市)级复查。地(市)级人民政府及其督导部门每年汇总分析各县自评结果,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及时提出限期整改的意见,并组织地(市)级督学和地(市)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进行督导检查。督导检查结果报省级人民政府及其督导部门并在当地予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