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制度的意见(2004年) 1.

1. 县级自评。县级人民政府根据任期内教育工作目标责任制,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督导评估指标,每年进行自我评估。自我评估结果分别报省、地(市)两级人民政府及其督导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