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土地有形市场促进土地使用权规范交易的通知(2000年)

发布机关 国土资源部
效力 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各计划单列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 为了切实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中发〔1997〕11号,以下简称11号文件)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

一、 充分认识完善土地要素市场,建立有形市场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二、 结合本地区实际,加快建立有形市场,完善土地市场功能

(一) 提供交易场所。为土地交易、洽谈、招商、展销等交易活动和招标、拍卖会提供场地,为交易代理、地价评估、法律咨询等中介机构提供营业场所。 (二) 办理交易事务。为政府有关部门派出的办事机构提供服务“窗口”,方便交易各方办理政府管理的有关手续。 (三) 提供交易信息。公布和提供土地供求信息,收集、储存、发布土地交易行情、交易结果,提供有关土地政策法规、土地市场管理规则、土地利用投资方向咨询等。 (四) 代理土地交易。接受委托,实施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或受托代理土地使用权交易活动。 各地已建立的有形市场要按上述要求调整功能,并随市场的完善而逐步扩展,规范土地使用权交易,促进中介业务发展,并推动政府的土地收购储备工作。

三、 充分利用有形市场,促进土地使用权公开交易

(一) 原划拨土地使用权的交易。包括原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租赁、抵押,以及土地的联营合作等交易; (二) 出让土地使用权的首次交易。包括转让、租赁、抵押、作价出资、入股交换或赠与等交易; (三) 法律允许的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乡镇企业用地的转让、租赁、联营、入股等交易。 除上述三类土地的交易外,有条件的地方还可将因土地抵押权实现而引起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法院判决用于债务清偿的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和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转让、租赁、抵押、作价…

四、 建立健全土地交易管理制度,规范有形市场运作

五、 加强领导和监督,确保有形市场的正常运作和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