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规定(2013年) 十三、

十三、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与司法机关和监察、财政、商务、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相关部门建立沟通机制,互相通报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案件信息和查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