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规定(2013年) 十二、 关于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规定(2013年) 十二、 十二、 医疗机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等有关人员收受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给予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者本单位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处分,没收违法所得;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执业医师,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一条 十一、 目录 十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