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规定(2013年) 十、

十、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送因向本单位工作人员实施商业贿赂而被依法追究刑事、行政责任的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名单。

市、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将查处或掌握的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有本规定第四条所列行为的企业名单,及时逐级报送至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并将其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