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2020年) 第十七条 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2020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对于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长期不重视强制报告工作,不按规定落实强制报告制度要求的,根据其情节、后果等情况,监察委员会应当依法对相关单位和失职失责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的依法调查处理。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