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废止、修改部分生态环境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21年) 2. 关于废止、修改部分生态环境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21年) 2. 2. 将第四条第六项修改为:“评价机构不得无任何正当理由拒绝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1. 目录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