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89年)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89年) 第十六条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务院一九五五年五月二十一日批准颁发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第十五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