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89年)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89年) 第十三条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私营单位、华侨及港、澳、台工商业者经营单位和外商经营单位有关工资总额范围的计算,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章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