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89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下列各项不列入工资总额的范围: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规定颁发的创造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支付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以及支付给运动员、教练员的奖金;

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各项费用;

有关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

劳动保护的各项支出;

稿费、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

出差伙食补助费、误餐补助、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

对自带工具、牲畜来企业工作职工所支付的工具、牲畜等的补偿费用;

实行租赁经营单位的承租人的风险性补偿收入;

对购买本企业股票和债券的职工所支付的股息(包括股金分红)和利息;

劳动合同制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由企业支付的医疗补助费、生活补助费等;

因录用临时工而在工资以外向提供劳动力单位支付的手续费或管理费;

支付给家庭工人的加工费和按加工订货办法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发包费用;

支付给参加企业劳动的在校学生的补贴;

计划生育独生子女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