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骗取出口退税企业给予行政处罚的暂行规定(2000年) 第六条

第六条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依据出口骗税行为的情节轻重,对企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对骗取退税款5万元人民币以上、不满50万元人民币的企业,给予警告处罚并予以通报;

对骗取退税款50万元人民币以上、不满100万元人民币的企业,暂停其6个月对外贸易经营许可;

对骗取退税款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撤销其对外贸易经营许可;

对司法机关因骗税案已对其法定代表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企业,撤销其对外贸易经营许可。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可授权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对出口骗税企业作出上述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