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达到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第二阶段排放限值新机动车(机)进行型式核准的公告(2002年) 六、

六、 自2003年1月1日起,未通过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第二阶段排放限值新机动车(机)型式核准公告的新机动车、发动机,不得在北京市销售和办理车辆注册登记手续。